扬子晚报网8月7日讯(通讯员 祝隽 检宣 记者 陈咏)时隔半个月,扬州市民邹某竟先后两次醉驾机动车。5日,扬州市邗江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邹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。
今年4月27日,50岁的邹某驾驶三轮摩托车,在扬州市区万福路附近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擦。交警发现,事发前邹某和朋友聚会喝酒,开车时已陷入醉驾状态。经对邹某的血样进行司法鉴定,其每一百毫升当中的酒精血液含量达到170.1毫克。更令人震惊的是,警方进一步调查得知,就在一个月前,邹某就因醉驾机动车被查获,还在取保候审中。此前因醉驾,邹某的驾驶证被吊销,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6月20日,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就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。检方认为,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,危害公共安全,且“前科”在身属明知故犯,罪加一等。办案检察官表示,邹某危险驾驶已经被查处,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了交通事故,属于在有醉驾记录的情形下再次驾驶机动车,反映了其无认罪悔罪的态度,应当从重处罚,不适用缓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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